很多员工都认为在试用期还未正式开始工作,如果想要离职只需要跟公司打个招呼即可,其实不然。孙律师讲了这样一个例子:
2010年1月,某企业招聘一名机械经理,王某应聘成功,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在试用期的第二个月,因企业生产需要安排王某参加厂方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王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还带走了很多技术资料。公司与王某取得联系后要求王某回公司上班,要求王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王某却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王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王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王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王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王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孙律师表示,试用期不是“保护伞”,员工是不能随意离职的。
服务热线
5513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