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案例: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外贸公司,200人左右的规模。公司有一位外地的女同事,是去年11月入职的,在今年2月放完年假后没有按时报到,联系公司说怀孕了,孕期反应大,还不确定是回来上班还是辞职养胎,需要请几天假,并口头约定2月底前不回来就辞职。结果直到2月底她仍没有返回报到,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合同,她当时也同意,因为不方便亲自过来,所以由一名同事替她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没有她本人的签字。
麻烦的事情是:她可能不知道听哪位"高人"出了主意,想从公司捞点奶粉钱,现在突然回来要补偿金,说当时辞职不是自愿的,她都没有签过字。
我想请问:对于她这种行为,我们要怎么应对好?重点是不想让她得逞,不然开了一个坏头,以后什么人都来算计公司了。
B、解析: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申请的须按公司相关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1)、书面的离职申请书(需员工签名确认);(2)、离职岗位工作交接清单;(3)离职手续办理列表(需各部门负责人写明未清事项);
4、对于员工因各种特殊情况无法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1)、自己写离职申请,签名后传真或拍照传回公司人力部;(2)、授权离职手续的办理者,离职人员可以委托自己要好的朋友或同事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需向公司提供离职手续办理的授权书;
C、建议:
1、首先,对于该员工的请假手续是欠妥的,作为HR,接到员工因怀孕不来上班的电话时,应让其提供:(1)、医院证明,一是证明其怀孕,二是证明她怀孕后不能上班的理由,如果员工不能提供的,公司可以不准假(在不准假的情况下她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可按公司制度给予辞退,但要事先邮寄信函给该员工督促其回来上班,不回来上班按旷工处理,达到多少天公司将给予辞退,如仍不回来的由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2、离职手续办理应取得相关书面的材料,该员工到2月底仍未上班,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合同,她本人也同意,这时作为HR,应取得其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对于委托他人办理,至少也应该提供一份授权证明,不至于事后如此被动;
3、对于员工事后不认账,来公司要补偿金,只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补救:(1)、当时该员工提出离职的公司能否找出相关的人员证明;(2)、帮助她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能否提供是怀孕员工让她办理离职手续授权、或是相关的证明材料;(3)、HR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可以从其请假未按正规手续,违反公司规定等方面与其进行协商处理,一是她来公司的时间并不长,就算是闹到劳动仲裁,她得到的补偿金也不多,二是她家在外地,要劳动仲裁她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划算;最好能与员工达到共识;
4、处理完此事后HR要反省一下在此事件中人力制度存在的漏洞,需完善及修订,不再出现此类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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