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于之前明确表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据介绍,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此外,还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前表示,根据个税法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或实物,均应缴纳个税。“但目前我们对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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