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描述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女职工赋予了一些特殊保护规定,如不能在“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或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和带薪假期待遇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因不太重视女职工三期管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
1、你公司对女职工三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
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一、我司对女职工三期的规定:
1、规定比较简单,即女员工分娩可请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无绩效工资;产假结束后公司为其办理生育津贴,如果津贴超过产假期间计发的工资总额,多余部分补发给员工。
2、对于孕期和哺乳期没有具体提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会照顾到孕期和哺乳假女员工的:
A、对于孕期的女员工一是不安排夜班和加班;二是避免从事劳动强度大的岗位;三是经常出差的岗位,如果本人提出,可以调至其它相对轻松的岗位,如从销售类岗位转至文职岗位。公司没有特别的降低员工孕期的待遇福利,如果岗位之间的待遇相关比较大,会适当地薪随岗动,如销售类调至文职类,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可以不变,但是考核方式和奖金标准要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B、对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公司没有明确的哺乳假规定,实际中女员工提出申请,每天合计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一般员工会申请请三个月,哺乳假不扣工资。
二、以上做法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还是有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对于员工的小产,制度里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中,也没有员工正式申请过此假,估计是女员工也不好意思公开请此假。
2、对于哺乳期和孕期的女员工,我们实际操作可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没有予以明确的制度规定。
因此,下一步需要在制度上予以明确的规定,首先从制度规定上合法,其次是实施起来有章可循。值得肯定的是女员工孕期和哺乳期,其直接上级、上级的上级、身边的同事以及人资部都会予以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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